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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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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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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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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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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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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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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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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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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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