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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财政性资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它政府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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