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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1-09
  • 发布时间:2017-05-23
  • 发布时间:2017-05-23
  • 4.《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运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5.《条例》第十七条增加第二款:“在风貌协调区、区域控制区行驶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发布时间: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