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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条例》第十三条删掉原条内容,新增一条,内容为:“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公共卫生管理,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制度,合理设置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的垃圾箱、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并设置醒目标识,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4.《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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