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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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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全县所有符拆除条件的农村危房必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拆除。七、县安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扶贫办、住建局、应急局、“两违整治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责。对干扰阻碍危房拆除作的由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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