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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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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取得房产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的,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当事人提交原土地使用原件的,可以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3.对于已颁发房产的,但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暂缓办理。
    发布时间: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