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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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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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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比例为核减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20%提取。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10%提取。”与《湖南省行政事业型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事业型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
    发布时间: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