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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议将“擅自”改为“非法”更为严谨,删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为精减文本避免语句重复,可以删除,对该意见予以采纳。第五条,建议将第五条和第六合并,合并为“五、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发布时间:2020-05-25
二、拆除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原应拆除而未拆除的危房,长期无人居住经鉴定达到c级和d级的危房。三、对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原危旧房未拆除的,按照“建新必须拆旧”的原则,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并进行土地复垦,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按照政策规定标...
发布时间: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