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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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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该意见予以采纳。第三条,建议将“对承包农户外出工、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集体组织(发包方)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集体组织(发包方)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坚决杜绝耕地拋荒。”删除。从工作实际考虑,经研究,我们采纳意见。第四条,建议将“擅自”改为...
    发布时间: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