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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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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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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全县所有符合拆除条件的农村危房必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拆除。七、县安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扶贫办、住建局、应急局、“两违整治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责。对干扰阻碍危房拆除工作的由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3-26
  • 第二章 农村客运路和站场建设第四条 新建、改建农村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路建设技术要求实施,接受县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已建成通车农村路的巡,建立日常巡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隐患整改。第六条 县交通...
    发布时间:201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