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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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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安排政府性资(含县级预算资、中央投资补助、省市投资补助、县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发布时间:201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