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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务院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资源、发展改革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权向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
    溆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30
  • 第六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务院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资源、发展改革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权向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
    溆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10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ems...
    溆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11
  •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产价格评估机构、产估价师...
    溆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10
  • 溆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0-20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
    溆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10
  • 第二条凡在本市鹤城区国有土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房屋而实施奖励的以及征收私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奖励办法第三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第四条对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
    溆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10
  •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城乡建设、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资源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
    溆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10
  •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异议的,可以向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异议的,可以向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务院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
    溆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30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
    溆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