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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辰溪县公安局辰公通(2008)43号登记号:cxdr-2008-25001辰溪县公安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更好的发挥户籍管理在促进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户...
发布时间:2008-12-26
户口办理
8、录用(工作调动)落户。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9、家属随军。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
发布时间:2020-01-31
公安局
市外迁入:当事人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调动工作证明等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以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在有效...
发布时间:2018-04-20
户口登记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居民身份证补领是指公民因居民身份证遗失,经报派出所后,一个月未找到的,到报社申明,凭此申明、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并领取受理凭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
发布时间:2018-04-20
身份证办理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20-11-11
二、基本原则(一)发展导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着眼于长远发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二)创新思维。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
发布时间:2017-04-01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发布时间:2018-04-20
公安局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派出所当场出具《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申报人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员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予以补发。
发布时间:2018-04-20
全县广大城镇居民:根据湘政办发[2009]4号和湘劳社工字[2009]37号文件精神,凡我县境内城镇居民,皆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我县境内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包括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二...
发布时间:2009-03-24
四、采集方法信息采集工作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落实、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乡镇安排专职人员分村(社区)集中采集信息,建立信息采集个人档案,及时汇总上报,适时更新。五、申报材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信息采集时,应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安排的时间内,主动前往指定地点申报信息,并在填报完成后签字确认。
发布时间:201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