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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县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站是临时救助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县临时救助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审核上报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临时救助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救助...
发布时间:2009-10-10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辰溪县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疾病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和湖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
发布时间:2015-05-21
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制度是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配套、延伸和补充,是指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困难群众及家庭实施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政府主体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二)公平、公开、公...
发布时间:2010-11-05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维护正常计划生育秩序,有效整合部门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实施综合施治,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适应新形势的计划生育社会信用体系,助推诚信...
发布时间:2018-02-05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发布时间:2016-06-20
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坚持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和实行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危重症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至产后42天内,对在指定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可给予救助。第七条凡申请...
发布时间:2011-01-28
辰溪县人民政府2014年8月14日辰溪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顺利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18
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2.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3.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发布时间:2019-03-22
辰发〔2014〕18号中共辰溪县委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221”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为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打造服务型党组织和服务型政府,实现服务群众全覆盖,群众办事零障碍。结合深入...
发布时间:2014-05-23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三)按需认定。只有当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城乡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申请,与专项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申请,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