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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辰溪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
发布时间:2010-11-05
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县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站是临时救助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县临时救助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审核上报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临时救助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救助...
发布时间:2009-10-10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辰溪县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疾病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和湖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
发布时间:2015-05-21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发布时间:2016-06-20
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坚持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和实行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危重症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至产后42天内,对在指定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可给予救助。第七条凡申请...
发布时间:2011-01-28
辰溪县人民政府2014年8月14日辰溪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顺利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18
辰溪县人民政府2019年3月15日 辰溪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和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32号)文...
发布时间:2019-03-22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三)按需认定。只有当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城乡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申请,与专项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申请,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4-10-13
民政局
按照国家2014年2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之规定,凡持有我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400元/人.年),且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保都实行...
发布时间:2018-04-20
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与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对象。县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县监...
发布时间: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