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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发布时间:2016-06-20
民政局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发布时间:2018-04-20
⑵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⑶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⑷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⑸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⑹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19-11-28
第三章救助内容标准第七条大病医疗救助费用是指患者发生大病住院总医疗费剔除在年度内基本医疗政策报销和大病商业保险补偿以外的医疗费用。1.非财政供养人员:大病住院自负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困难患者原则上按不高于10%比例给予救助,其中3万元—5万元(含5万元)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0.5万元;
发布时间:2015-05-21
规范性文件
(二)农村低保户;(三)城市低保户;(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第三章医疗救助内容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医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一)资助救助1、资助方式(1)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农合;(...
发布时间:2010-11-05
规范性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审核上报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临时救助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第六条凡户口在本县的常住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都可申请临时救助。
发布时间:2009-10-10
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医疗救助对象因家庭贫困,且合并其他重大疾病而自身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时,由户主向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设县妇幼保健院)提出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孕产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二)合法有效的准生证明;
发布时间:2011-01-28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二)辅助器具适配。1.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2.听力残疾儿童:为...
发布时间:2019-03-22
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第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乡两级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特别是洪涝、地质灾害应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安置灾民,全力维护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第二章救助项目第五条应急期间生活救助。灾害应急期间生活...
发布时间:2014-08-18
第五条“资金”的开支范围本“资金”按“专款专用”和“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用于下列方面:(一)对辰溪县范围内的贫困学生及特困人群进行救助;(二)捐赠者指定的人道救助项目(如指定救助区域、对象、方式等);(三)进行“资金”募集及开展救助工作所需的宣传、办公费用等;(四)表彰、奖励在助学助健康及募捐活动...
发布时间:201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