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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4-17
  • 四、采集方法信息采集工作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落实、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乡镇安排专职人员分村(社区)集中采集信息,建立信息采集个人档案,及时汇总上报,适时更新。五、申报材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信息采集时,应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安排的时间内,主动前往指定地点申报信息,并在填报完成后签字确认。
    发布时间:2018-11-06
  • 发布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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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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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6-16
  • 发布时间:2023-06-16
  •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发布时间:2018-04-20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发布时间: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