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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已竣工的房产建筑项目,在2016年6月30日后申请开通水、电、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基本生活配套服务的,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或文书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1.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2.房产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使用证》;
发布时间:2016-06-03
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凡在我县辖区内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其他收益)和自有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房屋租赁行为或经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居民身份证、租赁合同、房产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
发布时间:2009-12-09
第二条房屋产权合法性认定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本处置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及“两违”建筑的处置。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由县征拆办、国土资源、住建、房产、规划、城管、乡镇、村(社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五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组...
发布时间:2018-08-20
发展和改革局
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均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未进行备案的项目不能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
发布时间:2018-04-20
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打击“两违”建设的通告辰政函〔2016〕82号为切实加强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两违”建设,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建设管理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开展全县...
发布时间:2016-06-02
发布时间:2020-09-28
发布时间:2020-09-28
凡在辰溪县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租及自主经营门面、住房的,务必认真开展自查,必须于2017年5月10日前,对2016年12月31日前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的门面及住房出租和自主经营的税收,据实向辰溪县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原县国税局二楼办公室)申报缴纳;
发布时间:2017-04-20
政府文件
第二条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成员由建筑结构、岩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检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是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队伍。第三条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的主要任务是对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危险房屋进行鉴定、危险房屋的安全技术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第四条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由市房产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其...
发布时间:2012-09-28
发布时间: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