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相关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 搜全文
- 搜标题
相关结果约188个
六、调查显示,关于社保卡功能,60%的受访者知晓身份凭证功能,80%的受访者知晓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功能,93.33%的受访者知晓就医结算功能,100%的受访者知晓缴费和待遇领取功能,53.33%的受访者知晓金融支付功能。七、调查显示,73.33%的受访者开通电子社保卡,26.67%的受访者未开通电子...
发布时间:2023-03-02
⑷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⑸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⑹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⑺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⑻...
发布时间:2019-11-28
发展和改革局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缓解患者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状况,减轻患者的就病负担,实现“病有所医”,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二是应对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环境变化等,给医药卫生工作带来的挑战;三是解决医药卫生领域长期形成和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
发布时间:2018-04-20
结果反馈
八、调查显示,为保护自身的信息安全,21.88%的受访者在手机、电脑上安装安全软件,15.62%的受访者定期清除浏览记录,15.62%的受访者关闭定位服务,18.75%的受访者禁止软件读取手机通讯录、相册等个人隐私信息,18.75%的受访者拒绝使用侵犯个人信息的应用,9.38%的受访者填写虚假信息。
发布时间:2022-06-28
对调查属实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举报,给予举报人查实并收缴到账金额的5%予奖励;追缴入库罚款部分,按罚款金额1%给予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发布时间:2018-04-20
除责令退回冒领、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外,同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8-04-20
用人单位未从用人之月起依法为职工参保,职工可以向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社保局反映。由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18-04-20
辰劳社发[2009]12号登记号:cxdr—2009—05001关于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用人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管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并请认真遵照执行:1、各...
发布时间:2009-04-08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发布时间:2015-05-25
发布时间: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