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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
发布时间:2015-08-20
发布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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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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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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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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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住房新增租金减30%;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属及县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特困户、五保户、孤儿、无职业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残废军人,凡单独居住者,住房新增租金全额免缴,与亲属同住者,其人均居住面积部分的住房新增租金全额免缴。四、你局要严格按调整后标准执行,不得擅自...
发布时间:2009-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