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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房产、工商、城管执法、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
发布时间:2012-10-1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安置的对象是指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房屋所有权人。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征地所在乡(镇...
发布时间:2012-10-11
发布时间:2012-10-12
发布时间:2012-10-12
按照本办法进行安置的对象是指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口。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
发布时间:2012-08-23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8日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房屋改造征收及奖补暂行办法为加快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步伐,全面改善老城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辰溪县国...
发布时间:2016-08-24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辰溪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房建设管理,维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快速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发布时间:2012-1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和按期交房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即可领取补偿款。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是根据房屋被征收人自愿买房的,在政府文件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购房可以领取购房补助,没有强制性。
发布时间:2019-11-28
cxdr—2013—00008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县境内砂石资源税费实行统一征收的通告辰政函〔2013〕92号为加强我县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规范河道砂石税费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2013-06-24
县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本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县财政、地税、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
发布时间: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