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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已竣房产建筑项目,在2016年6月30日申请开通水、电、气、电话、线(数字)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基本生活配套服务的,应当提供以证件或文书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1.住建部门提供的屋竣验收格证或竣验收案表;2.房产部门发放的《权使用证》;
    发布时间:2016-06-03
  • 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包括:营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得税、企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纳税是指出租、自营屋的单位或个人,即屋的所有或承典。一、所有、承典不在房产在地的,或者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者...
    发布时间:2009-12-09
  • 第六条成员应具条件:(一)熟悉国家屋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较高的务水平和能力;(二)具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岩土勘察、幕墙、检测等高级程师以上职称,经验丰富,绩突出,造诣较深的,可放宽至中级职称;(三)为...
    发布时间:2012-09-28
  • 第二条法性认定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本处置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权认定及“两违”建筑的处置。第二章机构第四条被征收法性认定由县征拆办、国土资源、住建、房产、规划、城管、乡镇、村(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五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组...
    发布时间:2018-08-20
  • 辰溪县民政府关于整治规范全县市场打击“两违”建设的通告辰政函〔2016〕82号为切实加强全县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两违”建设,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保障广大群众法权益,促进城镇建设管理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开展全县...
    发布时间:2016-06-02
  • 辰溪县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3日辰溪县存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会议“去能、去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精神及湖南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存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效化解...
    发布时间:2016-06-15
  • 发布时间:2020-09-28
  • 发布时间:2020-09-28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乡外出务员。第二章创导向第三条鼓励和支持返乡创员创办、领办各类企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体经营。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放准入权限,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和领域,支持并鼓励返乡创员进入。第四条鼓励和引导返乡创员...
    发布时间:2009-02-10
  • 辰溪县民政府关于依法催缴全县出租及自营用税收的通告辰政函〔2017〕33号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的通知》(湘地税函〔2017〕12号)及《辰溪县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税源普的通告》(辰政函〔2017〕11号)的关规定和要求,为深入推动依法治税...
    发布时间: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