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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鹤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31
鹤城区把探索政府购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作为社会救助“信息化、规范化、温情化”三化改革重要内容,列入全区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并明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购买服务主体下沉至乡镇(街道),指导承接服务机构建立医、养、转、护“e站式”平台,实现“一个电话,服务到家”。鹤城区自2021年开展试点以...
鹤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20
为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3月28日下午,鹤城区民政局积极组织班子成员,局属慈善办、财务股、基政股、社会事务股、城乡社会救助站等相关股室负责人,收看了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视频会议...
鹤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3-31
相关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docx
鹤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3-12
鹤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3-12
工作动态
近日,鹤城区黄金坳镇特困供养人员杨先刚在区民政局、区残联的帮助下,度过了一个特殊的生日。生日当天,安速护理服务机构为杨先刚老人送去了新澡盆,帮助清洁家务。民政部门为他买了生日蛋糕、新衣和新鞋。残联部门为他送上了新轮椅,并将老人家庭纳入“无障碍”改造项目。现场,大家一起祝福老人生日快乐,健康长寿!
鹤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4-22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鹤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6-20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鹤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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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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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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