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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2-03
  • 第六条(经营者义务)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通信户提供准确、安全、便、畅通和价格合理的通信服务。第七条(公共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通信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6-05-03
  • 各网站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落实网站建设和管理各项措施,确保网站安全有效运行。一是今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省市驻道单位不再单独新建政府网站,要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群技术平台开设子站、栏目、频道等,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建站的,必须报县政府办审批。已建网站的部门及准备筹建...
    发布时间: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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