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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第三十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21
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第七十九...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21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流程图备注...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19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21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21
权力清单
类别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县公安局行使层级实施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19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1-21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层级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三、四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19
其中大中型货运车辆和农用运输车为重点整治车辆,以整治货运车辆非法加高栏板、加装假轴为查处重点,集中查处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一)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二)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点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三)货运车辆加装假轴(悬浮轴)的违法行为。(四...
双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2-19
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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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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