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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县科商粮和经信委行使层级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流程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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