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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二)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三)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行业符合纳入统计调查条件的对象申报建立统计调查关系;(四)按照规定保存、管理和公布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资料;(五)
    永兴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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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通过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推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干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统计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我县依法统计、依法治水平,推动全县各级各部门统计文件精神学习常态化、制度化、全覆盖。二是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干职工集中观看统计造假警示教育片,并开...
    永兴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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