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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六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务院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资源、发展改革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权向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
    桂阳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08-26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桂阳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6-14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桂阳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6-27
  • 桂阳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6-06
  • 桂阳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25
  • 桂阳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10-08
  •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城乡建设、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资源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
    桂阳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6-18
  • 第六条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务院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资源、发展改革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权向...
    桂阳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0-20
  • 桂阳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6-06
  • 桂阳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