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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十二条第一项“(一)按照全市统一的停放区域设置禁停区;”表述不精准,建议修改。六、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三)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落实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规定;”修改为“(三)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落实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七、建议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备案”修改为...
发布时间: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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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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