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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来自全县各茶叶加工企业、茶园基地、茶叶销售负责人参加培训。包小村与茶打了半辈子交道,见多识广、知识渊博,是茶叶界的专家。授课分《2021年茶叶湘军质量发展考察报告》和《产品研发与市场营销》两部分,内容涉及门店销售、客户管理、包装设计、线上商城、会员制度、直播带货等方面。课程深入浅出、生动有趣,贴合实...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17
会议现场11月10日上午,智慧桃江建设ppp项目之“互联网+全域旅游营销推广平台”子项目,在县公安局11楼综合指挥中心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县委组织部、县文旅广体局、政务中心等部门,项目公司、承建方及监理、设计、跟踪审计等第三方机构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会上,来自省办公厅、市市监局等单位的5位专家及与会代表...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11
据悉,互联网+全域旅游营销推广平台项目建设投资约639万元,建设内容包含县政府7楼党员会议室主会场、鸬鹚渡镇政府大屏建设以及235个行政村(社区)的软终端接入,旅游小程序界面设计、全域旅游专题数据库、58个景区视频监控点位等,实现了县-乡(镇)-村三级视频会议1小时联动,有效促推了全县应急指挥调度及...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14
处罚/强制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核对,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2024年10月12日上午09时25分,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3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听〔2024〕63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5
处罚/强制
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涉案所用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信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6
处罚/强制
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涉案所用作案工具及捕捞的渔获物数量信息。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9
处罚/强制
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办案区,2024年9月18日12时09分至12时59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经过,当事人承认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一案,违反《中华人...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7
处罚/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2
处罚/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1
处罚/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桃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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