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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9
市长信箱
发布时间:2021-06-21
第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殡葬设施;(二)倒买倒卖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三)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和活人墓;(四)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五)重建、扩建、翻新或者硬化处理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六)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硬化处理坟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