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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30
工作动态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认真执行通告要求,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群众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通告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杨小泉、吴四化)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2-11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以下简称《禁止欺诈规定》)是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30
该《办法》于2017年3月6日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并施行(湘食药监发〔2017〕5号)。《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许可工作,负责提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3、国家相关产业政...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11-21
该类食品是结合我市大多数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质量控制能力较低的实际确定的,其中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冷冻饮品、水产制品、饼干、饮料、糖果制品、水果制品等食品全部列入《禁止目录》,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蔬菜制品等15类食品部分列入《禁止目录》,而具有本地特色、手工制作的腊肉、腊香肠、血豆腐、血灌肠、淀...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7-04-14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食用大鲵(包括野生和驯养繁殖);禁止餐饮业经营者以大鲵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诱导顾客;发现有违反通告规定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张家界市...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2-11
提醒告诫函提出: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强化疫情防控责任意识,禁止采购、销售、存养、加工、经营、贩运野生动物;禁止采购、加工、经营来源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类制品。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切实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安全。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要积极主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2-04
四是所有食用油、米粉、生切面和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通告将从2016年3月1日起实行。下一步,该市食安委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违法经...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6-01-15
二、复合包装产品中包含《清单》中第二项第(四)款所列药品的单方制剂,应按照禁售清单要求执行。如:雌二醇片/雌二醇地屈孕酮片复合包装含有单方制剂雌二醇片,属于《清单》中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品种。三、此前已出现的相关产品网售行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要求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06
政策法规
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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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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