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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0-22
政策法规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30
政策法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1-22
(二)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或者对食品药品监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五)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原则。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市食品...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5-12-21
工作动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信访工作的必要经费。国...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5-21
政策法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信访工作的必要经费。国...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5-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2-10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5-12
政策法规
第二条旅游市场秩序监管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旅游、市场监管、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网信、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体系。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网信、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30
专项整治行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持久、醒目易读,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表、配方特点、感官、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不良反应、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条件、注意事项及警示说明等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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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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