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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些新兴通讯技术"3s"、数据库和络通的应用,能够准确定位受污染区域,取事故地点周边敏感目标信息、污染物浓度与时间变化趋势,并将现场污染信息快速、准确地传送到决策与协调机关,有利于...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3-03-08
  •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2-27
  • 不只是北京的蓝天在增加,多数城市的空气质量也在同比改善。2019年前11个月,全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为3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9%。同时,净土保卫战扎推进。2019年,我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坚定不移禁止洋垃圾入境,全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减少40.4%。“践证...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1-15
  •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07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建行张家界分行营业部户: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费专户账号:43001520074052502488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6-17
  • 收款银行:建行张家界分行营业部户: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费专户账号:43001520074052502488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5-14
  • 收款银行:建行张家界分行营业部户: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费专户账号:43001520074052502488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0-09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05
  •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小写:21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4-26
  • 收款银行:建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户: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专户账号:43001520074052502488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