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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委托,张家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月3日上午召开紧急会议进行了会商,并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一、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迅速向区县和市环保、住建、城管、经信、公安、宣传、气象、财政、经开区等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保护知识信息,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二、市环...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01-04
张家界市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录(第一批)序号县(市、区)企业名称所属投保范围是否属于园区企业备注1永定区张家界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否2永定区张家界市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填埋场否土壤重点监管企业3永定区张家界市宏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否4永定区广东健恒环境产业有限公...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30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录为认真落实《湖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环发〔2021〕44号)要求,加快建立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15
重点排污单位及信用评价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录(第一批)为认真落实《湖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环发〔2021〕44号)要求,加快建立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第一批应当投保...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8-05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录(第二批)为认真落实《湖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环发〔2021〕44号)要求,加快建立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第二批应当投保...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经费、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开支,由各级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在环保部门预算中予以核定,切实保障环保部门开展审核工作的需要。《通知》要求各相关环保部门要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对处理企业回收和拆...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2-10-17
政策法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第...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5-01-06
政策法规
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适用范围第...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5-01-06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5-01-06
政策法规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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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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