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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背景,为顺应新形势下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管理的更高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监管手段,增强基金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边生产、边修复、边治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义务,2022年1-8月,我厅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原《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10-20
未命名-2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张自然资办发〔2023〕9号zjjcr—2023—11001各区县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相关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2-24
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定政发〔2015〕6号)规定,按照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自行与永定区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12-18
通知公告
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1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科。联系地址:永定区南庄坪南庄路80号,联系人:田嘉玮,...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12-29
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定政发〔2015〕6号)规定,按照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以村(居)为单位自行与永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7-11-01
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定政发〔2015〕6号)规定,按照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以村为单位自行与永定区人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7-04-07
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定政发〔2015〕6号)规定,按照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以社区(村)为单位自行与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7-31
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定政发〔2015〕6号)规定,按照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自行与永定区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10-26
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定政发〔2015〕6号)规定,按照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自行与永定区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07-24
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定政发〔2015〕6号)规定,按照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自行与永定区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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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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