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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节前组织一次对糕点、奶制、酒类、饮料、茶叶、方便食品、炒货等节日热销食品的执法检查,重点防止因节日期间市场供不应求而降低质量水平的情况,对有劣迹、不良经营记录及质量不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对小作坊小卖部实行重点监管和重点打击,集中力量查处无证生产、不按标准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用非...
    桃源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10-02
  • 根据卫部《关于推行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发[2002]107号)和《湖南省卫厅关于全面推行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卫监发[2002]33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对全县180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审查,确认花源大酒店等8家单位符...
    桃源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10-25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入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机制有关工作,近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落实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培训会。会议由桃源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邹勇主持,桃源县82家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参...
    桃源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14
  • 一、2025年2月2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龙潭镇中学(下称当事人)堂采购的用农辣椒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用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堂采购使用的用...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5-28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6-2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6-2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6-24
  • 一、2025年3月20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本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陬市镇辉二海鲜冻经营部(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用农泥鳅(淡水鱼)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0日,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进的...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7-03
  • 一、2025年3月20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本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俊延利群购物广场(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用农姜、螺丝青椒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0日,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进的用农...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7-03
  • 截至目前,未收到消费者用涉案橙子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未发因涉案橙子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或源性疾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用农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用农的违法行为。
    桃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