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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府职责】市、县(区、市)人民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将扬尘污染防治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网格化监管机制,制定和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