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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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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0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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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06
意见征集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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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30
答: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即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并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关键词:委托结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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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0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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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07
政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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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30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文件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并且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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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06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2)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为拍卖房的,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3)借款人缴纳首期付款的收据或其他相关凭证;(4)如抵押物须评估的,须由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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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30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2)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为拍卖房的,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3)借款人缴纳首期付款的收据或其他相关凭证;(4)如抵押物须评估的,须由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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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0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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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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