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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预缴企业所得税。
    汨罗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1-05
  • 关于敦促租、出售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个人(单位)注销开户的通告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势头,坚决维护民群众切身利益,按照“断卡”行动部署要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租、出售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帮助...
    汨罗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11-02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文件第一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汨罗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1-06
  • 汨罗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6-27
  • 汨罗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4-07
  • 汨罗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6-27
  • 3.6外省企业需执行湘建建[2010]136《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岳阳行政区以外的企业(不含200412月31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已工注册设立公司且在岳阳市有基地的外地企业)提供已办理外地企业进岳承揽业务登记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汨罗行政区以外的企业提供汨罗市建设局2008(55...
    汨罗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09-13
  • 汨罗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6-27
  • 汨罗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10-11
  • 汨罗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