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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依法经土地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国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产用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10〕204号)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临湘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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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资发【1999】433号)文件明确规定以作价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作价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权能是一致的。二、根据《...
    临湘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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