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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依法经土地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国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产用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10〕204号)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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