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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县城区发展实际,适当调整禁放范围的四至。第四条县城区禁放的时间为每年农历除夕日、正月初一日和元宵节日之外的其他全部日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县城区发展实际和保护空气环境质量工作实际,适当调整禁放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