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相关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 搜全文
  • 搜标题

相关结果约7169个

  • 新邵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30
  • 新邵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9-01
  • 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三局等部门也先后下发了《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口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21〕170号)、《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意见执行意见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350号)等多个文件,就解决当前突出口问题、不再注...
    新邵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08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9-13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9-13
  • 扶贫
    监督电话:0739-3912317监督部门:新邵县乡村振兴局监督部门举报电话:0739-3602369
    新邵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27
  •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部门会同计划主部门规定。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
    新邵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27
  • 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的合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
    新邵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07-29
  • 4、加强区域内森林病虫害监测与预防,确保常规性的病虫害防治率达到90%以上,成灾率不超过有林地的2‰。5、加强林区道路维护,改善林区基础设施条件。6、承担区域内社会综合治、环境卫生整治、计划生育、社会救助、低保、武装、种粮补贴、农养老、新农合、户籍管理、安全饮水、电力维修等社会事务工作。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4-19
  • 5、加强48公里林区道路维护,改善林区基础设施条件。6、承担区域内社会综合治、环境卫生整治、计划生育、社会救助、低保、武装、种粮补贴、农养老、新农合、户籍管理、安全饮水、电力维修等社会事务工作。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