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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籍管理
    第七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公安关聘用的警务辅助员,经县级以上公安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第八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责任制。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12
  • 户籍管理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0-18
  • 户籍管理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0-18
  • 户籍管理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09
  •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09-22
  •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0-18
  • 《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席令第4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居民身份证法》分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验、法律责任、附...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8-29
  •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0-18
  •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09
  •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