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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第七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第八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12
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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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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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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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8
户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居民身份证法》分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附...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8-29
户籍管理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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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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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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