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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第七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第八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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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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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8
户籍管理
《居民身份证法》分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附则5章23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
城步县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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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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