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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今后凡要求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均按省民委新印制的《湖南省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和《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式样附后)办理。各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只能凭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市(州)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办理有关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5-09-21
规范性文件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经报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5-09-21
规范性文件
局长王作安2019年11月20日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5-09-21
部门文件解读
还要求,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团体的职能。制定《办法》,将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法规体系,提高宗教团体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宗教团体在宗教内部事...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04-22
动态信息
为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城步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筹集、拨付,督促扶贫部门加强资金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及乡镇办负责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管理、报账资金管理、票据合规合法性审查和绩效考评;审计部门、监察...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9-01-17
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2-04-11
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第八条宗教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须同时报送该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第九条本办法未规定者,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第十条本办法由民政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5-09-21
动态信息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宗通〔2015〕75号)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规定在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方面有重大调整。第一,公民民族成份申请更改的年龄由原来的2...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6-01-12
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管理办法湘族字〔1997〕16号第一条为加强清真“三食”的生产经营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规范和繁荣民族食品市场,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通知》(湘政办〔1996〕...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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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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