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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行政确认
    类别行政确认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户籍管理
    申请条:第一次办理身份证的居民或身份证到期需更换的成年人。办理材料:办人户口簿、到期的旧身份证(该在办理时需上缴给公安机关)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15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重庆市潼南区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7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27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22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22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22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