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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4-25
  • 事项名称行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 事项名称行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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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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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0-25
  •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