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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
此次检查重点围绕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展开,市交通运输部门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等;环保部门则对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废气废水排放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检察部门重点监督执法过程,确保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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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0
韶山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起草说明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灾害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一、制定背景1、2016年10月25日我市发布了《韶山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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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4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由环保部门责令当事人承担因养殖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并由畜牧部门指导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如:建设沼气工程和“三沼”综合利用,改变养殖方式,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给予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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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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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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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部令第12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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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第四十六条【地方处罚事项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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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省环保督察“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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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交通服务
序号发班次安检单号驾驶员自编号序号发班次安检单号驾驶员自编号1早刘福强02626韶峰至故居罗从善0612刘小平015接上班27欧志华0533肖卫红03128王西雅0524周学范02929龙文0565陈玖云02530庞双林060接学生6李志高027317毛佳茹032328339班7:0011:20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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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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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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